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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诈骗案大揭秘

2017-09-13  

【小编按语】2017年9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e租宝”诈骗案进行了宣判,各涉案被告人及涉案公司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今天,@山东长安网 小编将带您识别各类金融理财诈骗骗局以及当您遇到诈骗的正确处理方法。


“e租宝”案情简介


e租宝是钰诚集团全力支持的互联网金融A2P平台,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公司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2015年12月8日,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01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2016年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底,批准逮捕涉嫌利用“e租宝”平台在当地分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林某飞、郭某影等9名犯罪嫌疑人。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


1、 常见的五大金融骗术


骗局一:体外循环术


惯用手段:银行的内部人员以资金存入银行可获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为诱饵吸引储户,并给其开具“大额存款凭单”。约定一定时间内储方不得取款。该内部人员在得到这笔存款后,并未列入银行账目,而是私自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


典型案例:1995年,宋纲在担任某银行支行某储蓄代办所负责人期间,采用此种手段诈骗多家公司人民币4800多万元。


危险系数:5 堂而皇之的身份,让人自然产生信赖感,以后要小心提防这种“披着羊皮的狼”。


骗局二:萝卜章蒙人


惯用手段:刻印假章,所谓萝卜章,伪造金融凭证。在找到目标后,利用机会搞到在银行有大宗存款单位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通过某种渠道,找人私刻印章,盖在支票上,用此伪造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


典型案例: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间,成敬、陆峰等人用此办法分别骗取了多家企业的巨额资金,涉案金额竟达1.5亿元之巨!


危险系数:5 诈骗手段虽然传统,却令人防不胜防。


骗局三:高科技造假


惯用手段:印章造假采取“多媒体打印机的彩色喷墨技术”。由于“办公自动化”的兴起,有些单位的传统印章退出历史舞台,改用多媒体打印机彩色喷墨技术打印,所谓“电子签章”。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用该方法诈骗也渐渐增多起来。


典型案例:1998年9月,沈恺平以资金存入其指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为诱饵,诱使天津某公司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某银行某支行,之后沈恺平利用电脑复制出该公司的印章,并采用彩色喷墨打印到支票上,诈骗1000万元。


危险系数:4 用错地方的高科技。


骗局四:“惊险”调包术


惯用手段:犯罪人事先准备好两个信封,一个里面装白纸,另外一个装有金融凭证,在交付给客户的时候,以“调包”的手法,骗取金融凭证,进而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典型案例:1999年7月26日,魏政化名“王强”,冒用香港某公司经理的名义,在海淀区翠宫饭店,谎称能为香港某公司在境外开办信用证。利用事前准备好的装有白纸的信封,与装有银行汇票的信封进行调换,骗取某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3张,金额为1298万元。后冒用收款人的名义,通过他人将上述3张汇票在银行全额兑付。


危险系数:4 法院受理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中,用此手段的犯罪数量有上升趋势。


骗局五:签单三级跳


惯用手段:此种手段多用于合同诈骗,即先签数额较小的合同一次,按约履行,再签一次中等数额的合同,仍然按约履行,以获得对方信任,第三次签大单,合同金额巨大时,突然“变脸”,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相信大家都有耳闻目睹,在此不赘述。

  危险系数:3 当我国的诚信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只能提醒当事人谨慎签约,方不至于上当受骗。


2、如何识别理财骗局


尽管很多骗局看起来是由不同的人设的,形式方面也有变化,但这些骗局也有一些共性在其中。要想识别骗局,大家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


(1)看收益高低


几乎在所有的理财骗局中都能看到“高收益”、“回报率高”、“年化收益率达40%”等之类的宣传语。可以说,以“高收益”来蛊惑投资者已成为很多诈骗分子的重要手段了。


“高收益”确实很诱人,每个人都希望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获得高额的回报,但天上是不会掉“馅饼”下来的,e租宝、中晋哪个不是骗局?


建议投资者还是要选择收益率相对平稳的产品,如稳利精选组合投资计划、诺亚方舟NPA投资计划等,预期年化收益率基本在6%-11%之间,更安全稳健。


(2)看是否有“层级”之分


除了“高收益”之外,国内知名财富管理机构嘉丰瑞德的资深理财师表示,有一些骗局还会承诺投资者只要发展下线就给一定比例的提成及奖金,并对投资者进行了“分层”,不同层级的投资者可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


一般来说,只要层级达到三级以上,那基本就是骗局了,因为此类骗局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叫“传销”。一旦进入这样的骗局中,不仅可能钱被骗,自己也可能因涉嫌传销而受到惩罚。


(3)是否有盈利截图


现在比较常见的骗局中,有一类骗局是专门“教”投资者如何炒股、炒期货赚钱的。骗子往往会在QQ、微信上通过发盈利截图来吸引投资者。


事实上,这些盈利截图都是可以造假的,并不真实存在。更何况,一个人怎么可能会在和对方连面都没见过的情况下,就把自己投资盈利的情况告诉对方呢?如果他这么做,说明这个人极有可能是个骗子。


嘉丰瑞德的理财师提醒各位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发的截图,也不要随便在QQ或是微信上加陌生人为好友,以防被骗。


(4)看企业信息


为了让骗局看上去更可信一些,有一些平台会打着“国资”背景旗号,或号称自己是国际交易平台,听上去很高大,实际上却未必是合规平台。


投资之前,投资者还是要现在网上查找平台的相关资料,看看是否有负面新闻。同时,也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该平台是否存在异常,成立时间又是什么时候,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比如5年以上,相对可靠一些。


一个平台或理财产品存在以上任意一点,投资者就要谨慎投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遇到诈骗后,我们该怎么正确去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主管机关。”


另外,为防止网络诈骗,我国多地警方联合网络运营机构建立了多个网络诈骗举报平台,较为有名的有猎网平台(链接https://110.360.cn/)等,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网络相应平台来及时报案,帮助警方提供线索。


4、如何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工作,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损失。


以集资诈骗案件为例,受害人可以在发现被骗后采取如下措施:


(1)向涉案公司或个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2)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作询问笔录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或者主动提出申报、登记《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并提供集资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注意自己留存一份填好的《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


(3)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侦查的过程中,调查组会对集资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需耐心等待并积极配合调查;   


(4)在案件侦查完毕,调查组将集资情况核对确认完毕后会填制清退凭证《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5)专案组会通知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回执将作为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按比例清退的凭证;   


(6)专案组会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拟订资金清退方案;   


(7)集资款的清退,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对非法集资受益者,不清退本金,并追缴非法收益资金。   


5、几类误区


(1)病急乱投医,盲目相信他人。案发后,受骗群众往往内心十分焦虑,在此情况下会出现无所适从,盲目的情况,极易“二次”上当受骗。常见的针对受骗群众的骗术主要有:先冒充公安局吓唬,再用假冒的最高法、最高检网页发布通缉令,最后让受害者卖房子卖车借钱,榨干最后一分钱。在此,小编提醒您:公安民警在联系事主办理返还手续时,绝不会要求事主汇款和缴纳所谓的保证金、押金、手续费等任何费用,而且,办案民警会与事主当面进行核对,办理相关手续。广大事主接到警方的电话后,务必要仔细甄别之后,配合民警工作,避免二次受骗。


 (2)过度悲观,不相信警方。受骗后,很多受害人第一反应是上网搜索“受骗后,钱还能找回来吗”,看到很多回复后,受害人的内心往往是彻底失望的,因为所谓的经验和热心答复往往是,受骗后钱不可能再要回来。作为公民,我们要相信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相信公安机关的能力,而且,随着侦查技术的逐渐发展,类似的案件侦破率在不断上升,我们需要做到的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相信骗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e租宝案件”的成功侦破就是最鲜明的例子。


 (3)相信他人蛊惑,采取极端手段。现实中有少数不法分子编造并散播谣言,在网络等媒体上,恶意聚集受骗群众,采取非法机会等方式表达诉求,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情节较重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信访人应当依法有序向信访部门提出自己的诉求,信访部门也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负责任的答复,督促事项办理。但要说明的是,一旦借信访之名突破法律的底线,比如围堵机关、阻断交通等,就得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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